我市日前印发《芜湖市棚户区改造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棚改项目的资金管理、贷款操作程序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市建投公司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融资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对项目融资资金实行统贷统还。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和市建投公司是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和江北集中区管委会为棚户区改造建设及资金归集、使用的责任主体,按照谁用款、谁承担、谁偿还的原则,负责项目的实施,并筹集、落实统贷项目资本金和还本付息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棚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我市与省开行统一融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地、房屋征收和拆迁、土地平整、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和定向购买用于安置的代建安置房等,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发建设项目。各县区应根据项目实际用款需求和自身债务负担能力,合理把握贷款资金申请进度。债务风险超出规定预警线的,市财政局将通知市建投公司,相应控制其贷款发放进度。未能及时足额汇缴还本付息的县区,市财政局将通过结算扣款。